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4106号
原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道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