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154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40楼2-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四川国泰和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