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23民初3136号
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代强
审判员 陈凤勇
审判员 周 琪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