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276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果,四川省中江县黄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205305211K。
法定代表人:唐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四川省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顺全,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欢,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黄顺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