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276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果,四川省中江县黄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205305211K。
法定代表人:唐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四川省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顺全,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欢,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黄顺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琲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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