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2429号之八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丁,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0月27日,本院已经受理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经查,两案均是当事人不服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人仲案(2020)168号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依照相关规定,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321民初239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雷雯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