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623财保603号
申请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20530521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镇××路××段××号××栋××**××号××房××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4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中江县××镇××路××段××号××栋××**××号××房××号: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0×**号】。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