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终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桥路东福小区**3-5(F)1-5、3-5(F)1-6。
法定代表人:黄洪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公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邹明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旭东
审 判 员 林用政
审 判 员 陈光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谢 臻
书 记 员 周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