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住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黎炜,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东侧2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资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与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元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资阳市石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42388.2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公司负债多,无财产执行,现已名存实亡为由,拒不履行。
经执行人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前身为资阳市石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司变更后由其法人***承包经营,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公司现经营十分困难,负债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工商、银行、车管、证券、京东、阿里巴巴等部门进行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依据资阳雁江区石岭镇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7日石府发【2005】33号文件内容已向本院申请追加资阳市雁江区石岭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立案审查阶段,现被执行人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尚欠申请***工程款642388.2元及利息。
2018年4月,我院将上述情况通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