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2002执1038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简阳市。
被执行人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川20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赔偿金37,742.52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信息,在青海省都兰县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本院委托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都兰县人民法院于8月10冻结了该账户存款2,236.7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资阳市明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仍未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37,742.5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