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211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友,四川省蓬溪县赤城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工作者,系指派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7564268H。
法定代表人:刘若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鹏,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
法定代表人:陈良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若愚路桥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交投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开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枭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211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友,四川省蓬溪县赤城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工作者,系指派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7564268H。
法定代表人:刘若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鹏,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
法定代表人:陈良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若愚路桥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交投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开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