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207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7564268H。
法定代表人:刘若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
法定代表人:陈良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建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