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天池镇仙鹤观村西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978902491。

法定代表人:冯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52301500K。

法定代表人:冯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鹏,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王琴,女,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刘硕,女,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039840。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鹏、王琴、刘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20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22日,权利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20)川20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一审法院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应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