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民初962号
原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兵,系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绿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昆仑村5组46号。
经营者:孙植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林,系资阳市雁江区伍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绿能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计3541元,由原告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