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岳县永清镇中心卫生院与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20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珂,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永清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永清镇顺河街28号、店子村、坪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安岳县永清镇中心卫生院、被上诉人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2)川2021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岳县永清镇中心卫生院与被上诉人资阳市雁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2)川2021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上诉人安岳县永清镇中心卫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群 书 记 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