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5民初4031号
原告:四川天适空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浆洗街8号国嘉南苑20-3室。
法定代表人:郝小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期安,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医药大学,住所地: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余曙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雷,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甫,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适空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适空调公司)与被告成都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适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期安、李琼,被告中医药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适空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签证增加工程款450,713.13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签证增加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50,713.1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8日为87,88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1日签订《成都中医药大学图书馆精密空调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建“成都中医药大学图书馆精密空调系统采购安装”项目,暂定合同总价为3,235,005元。合同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并应被告要求,新增多张《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工程量价变化初审表》所对应的工程内容,经跟审单位审核价款合计450,713.13元。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于2018年7月9日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了涵盖签证内容的所有工程造价结算书,但被告仅同意对合同内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对签证变更部分所涉及的工程造价,被告建议通过诉讼解决。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医药大学辩称,原告主张的支付增加签证工程款450,713.13元与事实情形不符,原告诉状中主张“根据工程需要并应被告要求新增多张《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工程量价变化初审表》所对应的工程内容……”与事实不符,《成都中医药大学图书馆精密空调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中约定最终结算总价,增加部分金额不能超过中标价的10%,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款项结算及支付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增加工程内容尚未结算的责任不在被告,系原告未及时办理签证流程所造成,被告不具有承担因逾期结算导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使存在未及时结算的情形,但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应参照同期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予以调减。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与事实不符,且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须支付违约金,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医药大学发出招标文件,载明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为“由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图书馆中央空调设计施工图以及甲方划定的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为由四川鼎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图书馆中央空调设计施工图。2017年7月天适空调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235,005元。
2017年8月1日,采购方中医药大学(甲方)与供应商天适空调公司(乙方)签订《成都中医药大学图书馆精密空调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为3,235,005元,乙方最迟应在2018年1月24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结算完毕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两年。合同第二条“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结算。甲方提出的增减工程以经济签证单为准,费用另计。最终结算时,增加部分的金额不能超过中标价的10%”;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5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30/天的违约金;……”。
2018年1月30日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制作《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该表建设单位一栏载明“验收合格,同意验收。席华兴、蒋林峰”,并由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
2018年3月20日、5月4日、5月7日天适空调公司向中医药大学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因设计单位与中医药大学签订的合同中无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跟踪审计单位需要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图纸或者变更才能进行技术、经济签证的办理,请中医药大学协调跟审单位对天适空调公司的技术、经济签证进行审计。上述联系函均有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签收,其中2018年5月7日的联系函中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书写“此事已上报学校,同意按学校会议意见办理”。
2018年7月5日中医药大学在其网站发出“关于温江图书馆开馆试运行的公告”,告知其师生图书馆于2018年7月9日-13日开放试运行。
2019年7月15日,中医药大学与天适空调公司进行竣工结算,结算价为3,246,799.51元,结算单其他需说明的问题载明“1.本次结算造价只包含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2.本项目签证及变更的造价不在本次结算价中,此部分造价经学校同意通过法院起诉处理”。
庭审中,天适空调公司为证明增加的工程量情况提供了9份《建设工程变更、工程量价变化初审表》以及配套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9份情况为:1.审批表编号为01,载明“原设计排水井道作为钢管管井,清单中无开孔项”,变更、变化内容“机具开孔φ100:77个”,变更、变化(签证)原因“经现场核实,空调钢管立管井内排水管道预留预设已完成;并且井道位于卫生间内,已做防水。为方便检修、不破坏卫生间防水及原井道内排水管道,将空调立管管井定于卫生间外”,增减造价“1.78万元”,该表并对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进行了载明,该表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7年8月30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14,066.28元。2019年1月16日”。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计价表,《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中对开孔的位置等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属实。席华兴”;2.审批表编号为02,载明“清单中管径为:φ38.1、φ31.75、φ28.6、φ25.4、φ22.2、φ19.05、φ15.88、φ12.7、φ9.53”,变更、变化(签证)内容“二、三、四楼3#井L2、L3、L5、L6、L7、L8、L9系统:φ38.1、φ31.75、φ28.6、φ25.4、φ22.2、φ19.05、φ15.88、φ12.7、φ9.53等管径的管道增大一个型号:φ44.4、φ38.1、、φ31.75、φ28.6、φ25.4、φ22.2、φ19.05、φ15.88、φ12.7”,变更、变化(签证)原因“根据厂家技术要求第一分歧管距最远端室内机距离不超过40米,主机至最末端设备管路距离不超过100m,超过的需加大管径;钢管管井3#系统编号:L2、L3、L5、L6、L7、L8、L9管道超过厂家技术要求需要增大钢管管径以保证设备制冷制热达到设计要求”,增减造价“13.8万元”,该表对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进行了载明,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7年12月13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135,620.94元。2018年12月24日”,后勤基建处意见一栏载明“情况属实。蒋林峰,2019.1.18”。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计价表、厂家技术要求复印件,《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中对增大铜管等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该核定单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蒋林峰、席华兴,2017年12月13日”;3.审批表编号为03,载明“设计图中有设备控制线,没有信号线。招标清单中无此项”,变更、变化(签证)内容“增加双绞屏蔽线rvvp-2*0.75m㎡、线管sc20”,变更、变化(签证)原因“设计图纸中未设计空调信号线(内外机进行信号传递)。空调设备需使用信号线及控制线(双绞屏蔽线rvvp-2*0.75m㎡、线管sc20)进行内外机的信号关联,以及控制面板对设备的控制”,增减造价“14.9万元”,该表载明了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该表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7年8月20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136,920.24元。2018年12月24日”,后勤基建处意见为“情况属实。蒋林峰,2019.1.18”。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平面布置图、计价表,《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中对增加工程量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曾威、蒋林峰,2017年8月20日”;4、审批表编号为04,载明“招标清单中无主电缆:wdz-yje4*240+1*120/wdz-yje4*150+75”,变更、变化(签证)内容“增加主电缆wdz-yje4*240+1*120/wdz-yje4*150+75”,变更、变化(签证)原因“1.招标清单中无主电缆,且施工图配电箱位置与现场配电箱位置不符,需新增主电缆到图纸中的配电箱位置”,增减造价“6.08万元”,该表并对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进行了记载,该表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8年1月10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59,406.99元。2018年12月24日”,后勤基建处意见一栏载明“情况属实。蒋林峰,2019.1.18”。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报价表、收方单,《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中对增加工程量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核定单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情况属实。蒋林峰、曾威、李建军,2018年1月10日”;5.审批表编号为05,载明“单层百叶风口:1000*2000、双层百叶风口:1000*200”,变更、变化(签证)内容“弧形百叶风口带过滤网:1380*310,10个,弧形百叶风口:1320*270,40个”,变更、变化(签证)原因“因空调设计图中未对一楼报告厅条形风口(装饰设计后期修改图)进行设计,目前为配合装饰造型;我司对一楼报告厅的条形风口进行施工”,增减造价“1.49万元”,该表并对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进行了记载,该表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8年8月9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14,306.66元。2018年12月24日”。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报价表,《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中对增加工程量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签证核定单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情况属实。席华兴、蒋林峰、李建军,2018年8月3日”;6.审批表编号为06,载明“组合模块供电:wdz-yje5*16m㎡、wdz-yje5*10m㎡”,变更、变化(签证)内容“空调室外机供电模式由组合模式供电调整为单模块供电,由wdz-yje5*16/wdz-yje5*10,调整为wdz-yje5*16/wdz-yje5*4。配电箱内元器件变化”,变更、变化(签证)原因“根据厂家技术要求以及为检修方便将多模块供电调整为单模块供电”,增减造价“1.91万元”,该表并对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进行了记载,该表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8年1月10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18,077.3元。2019年1月16日”。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报价表、配电系统图,《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中对变更工程量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签证核定单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内容属实,具体工程量请核实。曾威,2018年12月26日”;7.审批表编号为07,载明变更、变化(签证)内容“增加机械开孔楼板洞:450*120,6个”,变更、变化(签证)原因“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甲方指定配电箱点位设计,导致现场配电箱位置与设计图纸不符,以及新增电缆为竖井走管原,电井中未预留孔洞,所以1-6层使用机械开孔”,增减造价“0.32万元”,并对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进行了记载,该表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7年12月13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795.58元。2019年1月16日”。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报价表,《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中对增加工程量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签证核定单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情况属实。席华兴、蒋林峰、李建军”;8、审批表编号为08,载明“设计图中该部分:中央空调外机放置于300mm高的基础上,招标清单中:300mm基础”,变更、变化(签证)内容“300mm高的基础调整为12#型钢基础”,变更、变化(签证)原因“因原设计图中室外机基础标注300mm基础,未明确做法,经监理例会,讨论决定将外机基础调整型钢基础”,增减造价“5.88万元”,该表并对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进行了记载,该表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9年9月15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44,009.51元。2019年1月16日”。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报价表、图纸,《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中对变更工程量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签证核定单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情况属实。席华兴,2017年9月15日”;9.审批表编号为09,载明变更、变化(签证)内容“拆除、重新安装风口,增加镀锌钢板风管、柔性接口”,变更、变化(签证)原因“原施工单位安装的四楼小半圆,五楼影视厅、会客厅、密集书库等房间精密空调风口已安装完毕,应中医药大学要求,配合装饰单位封板、吊顶,需拆除并重新安装”,增减造价“3.18万元”,该表并对变更、变化(签证)方案进行了记载,该表施工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同意审核内容。2017年9月27日”,跟审单位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并载明“审核金额27,509.63元。2019年1月16日”。该初审表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以及报价表、现场收方记录表,签证核定单中对增加工程量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记录,签证核定单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处签署情况为“情况属实。席华兴、蒋林峰、李建军,2017年9月27日”。中医药大学对编号为02的初审表提出异议,认为该变更仅为应厂家要求进行,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非施工必须,无变更必要。中医药大学提供天适空调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对于新增、变更的工程,天适空调公司明确知晓中医药大学的审批流程,该《情况说明》第五段载明“所有增加或者变更,我司都已在图纸会审期间提出,但是由于设计单位未进行现场管理配合工作,导致变更图纸与施工进度不符。而且现场施工期间贵校要求我司工程进度向前推进,设计问题贵校协调处理;接通知,于2017年12月30日贵校内部会议决定:新增或变更由建设、监理、审计、施工单位开会决定是否进行。但我司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会议决定解决方案时已完成95%的安装工作”。天适空调公司认为其已按流程对增项工程予以了提交。天适空调公司并提供了图纸会审会议记录,拟证明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天适空调公司按讨论结果进行施工。该图纸会审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工商信息、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成都中医药大学图书馆精密空调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图纸会审会议记录、《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工程量价变化初审表》、《技术、经济签订核定单》、报价表、图纸、竣工验收记录、《工作联系函》、《关于温江图书馆试运行的公告》、竣工结算总价及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书是天适空调公司与中医药大学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天适空调公司与中医药大学对合同书中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异议并已进行结算,现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产生争议。根据合同书约定增减工程以经济签证单为准,庭审中天适空调公司提供的9份核定单均有中医药大学的现场代表签字确认,证明天适空调公司对核定单中的增加工程实际进行了施工,跟审单位审核增加工程量价款为450,713.13元。根据天适空调公司提供的图纸会审会议记录(2017年7月21日),天适空调公司在签订合同(2017年8月1日)前即对图纸与实际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对施工中因图纸原因可能造成的工程增加情况其在签订合同前应有一定的估算,但双方签订的采购项目合同书仍约定“最终结算时,增加部分的金额不能超过中标价的10%”,且增加的工程非一次性完成,而是陆续进行,增加工程价款超过10%时,天适空调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中药医大学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超过10%的部分进行处理,但庭审中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增项超过10%部分进行了协商。再次,有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签字的《技术、经济签订核定单》中并未对每次增项部分的工程款金额进行载明,不能证明《技术、经济签订核定单》对合同书约定的增加部分价款的上限进行了变更。综上,对于增加工程价款中医药大学应按合同中标价的10%即323,500.5元支付天适空调公司。
关于违约金问题。对于增项工程的支付时间、违约金标准双方未进行约定,根据中医药大学网站发布的试运行公告2018年7月9日图书馆即投入使用,此时案涉工程不论是合同书内的项目还是增项部分均已完工,此时中医药大学即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中医药大学至今未支付增项工程价款,其应按银行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中医药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适空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23,500.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23,500.5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天适空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3元,由被告成都中医药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