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适空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辰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天适空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12民初9722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覃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08417.48元(含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8417.4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5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683.5元;3.判令某甲公司在某乙公司未付工程款308417.48元范围对案涉工程(成都某项目某家用空调安装工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由某乙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400元;上述诉讼标的暂合计:370100.9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1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成都某项目某家用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承接某乙公司的都某项目某家用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并对付款节点、质保期、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完成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并移交物业使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为8808198.07元。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某乙公司仅支付工程款8499780.59元,尚欠某甲公司工程款308417.48元(含质保金)。综上,某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甲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1.对某甲公司第一项诉请的工程款本金308417.48元无异议,但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不认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某乙公司并未无故不履行合同,且双方确认的《财务结算表》明确质保金无息返还,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依据,不应得到支持。2.对于某甲公司诉请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案涉项目已经于2022年集中交付小业主,不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条件,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3.针对某甲公司诉请的保全担保保险费并无合同依据,不应由某乙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1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成都某项目某家用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龙泉驿区的某项目某家用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具体约定如下:1.1成都某项目某家用空调安装工程合同金额8382552.27元,其中增值税金额692137.34元,税率9%。本合同为:包干总价。1.2以上合同金额已按协议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设备供应、安装人工、辅材、机械……货到工地(含卸车费)、检测、配合交付、施工措施等所有费用以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的全部因素的落地价,乙方报价中包含各项目配合送样、封样等措施费用,软件价格包含供应安装调试费用,乙方须保证此包干单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1.3合同价款包含一切费用及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因完成本合同而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乙方不会因为人工费……税收法律法规变更、情势变更等原因另行向甲方主张调整或赔偿。合同所述违约金、罚款等相关款项均为含税金额。3.工期要求,3.1空调工程供货安装分包工程的进度需满足项目整体进度计划。3.21组团(1/2#地块)工期381个日历天,开工日期:2019年11月5日,竣工日期:2020年11月30日。2组团(3#别墅)无。3组团(3#洋房)工期381个日历天,开工日期:2021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22年10月30日。阶段工期要求:分片区生产施工,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5.1付款方式,【双包】:其中设备部分:(1)预付款:/%,需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2)到货验收款:每批货运到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完成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的三方(供方、需方、装修总承包单位)验收单、交货验收合格证明),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款(不含安装费)的/%;(3)安装验收款:安装完成并验收通过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现场安装进度签认单),需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款(不含安装费)的/%;(4)竣工验收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需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供方结算总价/%的货款;(5)质保金/质量保函:本项目选择设备部分不收取质保金,由集团统一留取质量保函。质量保函有效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物业移交/商业项且开业之日起2年。其中安装工程部分:(1)预付款:0%,需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2)进度款:付款资料齐全(付款资料/发票提交时间按照各地区要求执行),于次月30日前根据形象进度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对应之工程款的70%;(3)结算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7%。(4)质保金/质量保函:本项目选择收取工程安装总费用3%的质保金。质量保函有效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物业移交/商业项目开业之日起2年。5.2支付方式:a)支付方式【商票】(1)若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按照银行实际贴现利息金额向乙方支付贴息补偿,乙方需提供银行贴现凭证及相应发票,补偿款在项目结算时统一支付。(2)若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则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需按照银行实际贴现利息金额向乙方支付贴息补偿,乙方需提供银行贴现凭证及相应发票。b)支付方式【保理】保理商应由甲方指定,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融资。甲方仅承担保理商向乙方开具的资产转让损失发票的票面损失金额,乙方额外增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由乙方自行承担。11.违约责任……11.2任何一方如中途单方面撤销或无故不履行合同者,应由违约方偿付对方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前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进场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20日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 2023年6月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分别签署了《财务结算表》《工程结算表》,载明:工程结算款为8808198.07元,应留质保金264245.94元,某甲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8387708.75元,待提交/退还发票金额420489.32元。某乙公司已经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8499780.59元。 2025年4月7日,某甲公司就案涉工程向某乙公司提交《质保金退还流程表》,该表载明:“质保金总额308417.48元,质保金结算金额308417.48元……”,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在此表上签字予以认可。在此表签署后,某乙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故此,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400元。 另查明,案涉项目为住宅小区项目,小区名称为某小区,某甲公司施工范围包括1号地块1-9栋楼,2号地块1-6栋楼,3号地块1、2、10、11、12、13栋楼。 以上事实,有《成都某项目某家用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财务结算表》《工程结算表》《质保金退还流程表》、发票、支付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成都某项目某家用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某甲公司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后,某乙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均已届满,某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结算价款及退还质保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未履行部分货款总值20%计算过高,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减为2万元。相关违约金以足以弥补某甲公司的损失,某甲公司诉请再行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某甲公司承包的空调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某甲公司承包的空调安装施工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故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不享有优先权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某甲公司对施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担保保险费的问题。双方合同中并未就此费用承担进行约定,某甲公司的此项诉请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08417.48元; 二、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在308417.48元范围内对案涉某小区1号地块1-9栋楼,2号地块1-6栋楼,3号地块1、2、10、11、12、13栋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6元、保全申请费2370元,均由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