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8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盛学锋,行长。
被执行人: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龙德彬。
被执行人:龙德彬,男,汉族,1955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被执行人: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温水溪村**
法定代表人:柴琳。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因被执行人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龙德彬、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核实,与本院调查情况一致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结果如下:
1.经查,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镇××村××组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兴国用2014第0××2号),现该土地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我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向兴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该土地予以查封,禁止转让、过户、抵押,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现目前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破产审查;
2.被执行人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龙德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通过对上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工商登记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川1528执恢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光友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王庸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