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鸿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鸿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8民初2380号
原告: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环城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龙德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位,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鸿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6号1幢3楼351号。
法定代表人:黄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兵,职工。
被告:四川鸿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县分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新城一品商住小区1号楼1-2。
负责人:黄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兵,职工。
原告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鸿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鸿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64元,由原告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庸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