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8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文晋蜀,行长。
被执行人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环城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被执行人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温水溪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8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结果如下:
经查,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古宋镇温水溪村四组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兴国用2014第0592号),现该土地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我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向兴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该土地予以查封,禁止转让、过户、抵押,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对上诉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工商、不动产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通过对宜宾锦惠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和个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8)川1528执5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吴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