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471507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中城镇环城南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20939899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44号,注册号:511528000005560(1-1)。
法定代表人:罗必才。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关于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必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罗必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牧山路2段12号牧马山易城251*****楼住宅用房(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双国用2011第8868号)进行拍卖。2019年6月8日买受人雷达(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8××××××××)以3430000.00元(叁佰肆拾叁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罗必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牧山路2段12号牧马山易城251*****楼住宅用房(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双国用2011第886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雷达(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8××××××××)所有。
二、买受人雷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雪功
审判员牟冬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