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8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申请执行人方标,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被执行人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本院在执行**和、**、方标与兴文县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兴文县境内有大量不动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宜宾市兴文县境内所有登记不动产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