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执4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明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62320529H。
法定代表人:段炼。
被执行人: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蜀秀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9604842B。
法定代表人:贺泽金。
关于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61.28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54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蔡其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