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3执4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宏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明星大道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62320529H。
法定代表人:段炼。
被执行人: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蜀秀街13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960484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5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