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2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张家坝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4204305244R。
法定代表人:谢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1000元,缴纳执行费3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履约及民工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荣县长山镇石笋村、胡家村省财政201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工程款313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