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兵与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2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发兵,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谢明。
本院在执行*发兵与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XX荣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