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某某、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304民初702号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何某某、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何某某、四川省自贡市牛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8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