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

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4民初4655号
原告: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先宏,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
法定代表人:戴鸿兵,该支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4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