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6民初1049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陡石梯路**。
法定代表人:田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棋朝,男,生于1963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棋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0元,由原告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