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02执1457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陡石梯路**。
法定代表人田海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
法定代表人沈鑫,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8)川1602民初4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20万元及利息160.2万元,共计380.2万元。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3日内履行义务及7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288163.59元,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川1602执14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存款予以了冻结,并作出(2019)川1602执14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存款予以了扣划,清偿了申请人的部分债务。2019年9月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602民初4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