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川1602执恢427号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审理的四川省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其他案由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未按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限你在三日内将该案的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费元由你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四、在执行中所发生的费用,将由你承担。

五、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扣留。

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