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蓬安县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与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3民初153号
原告蓬安县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蓬安县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蓬安县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安县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蓬安县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彬
书记员  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