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32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身份证号码:51370119********。
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71442821XK。
法定代表人:朱世华,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2022)川1323执1090号案相同,为便于案件执行,加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本院将上述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川1323执1121号案件并入(2022)川1323执1090号案件执行;
二、本院(2022)川1323执112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树林
审 判 员 杨 强
审 判 员 石国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中秋
审 判 员 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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