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执异38号
案外人:张大全,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金科世界走廊)A区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3E4Y14。
法定代表人:王永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蓬安惠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建设中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3237623370562。
法定代表人:吴诗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71442821XK。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都京街道办玉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740033748R。
法定代表人:黄祖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二路2号1栋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74546284。
法定代表人:朱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恒,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罗友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谌燕霞,女,1975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罗泽民,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安惠民医院、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罗恒、***、罗友伟、谌燕霞、罗泽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大全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大全称,2017年1月23日,案外人向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四段XXX号XXX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执行人也将房屋交付给了案外人,因该房屋存在银行抵押,致被执行人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贵院在执行(2020)渝01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中,将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四段XXX号XXX房屋查封。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执行异复规定》第28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安惠民医院、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罗恒、***、罗友伟、谌燕霞、罗泽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渝0102执83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谯周大道土地〔产权证号:新(2016)西充县不动产权证XXX号〕及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谯周大道土地〔产权证号:新(2018)西充县不动产权证XXX号〕。对此,案外人张大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本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依职权提取的本院(2021)渝0102执83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2021)渝0102执830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的是被执行人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并未查封案外人张大全所称的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四段XXX号XXX房屋,也未对该房屋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故案外人张大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大全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太友
审判员  张文均
审判员  方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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