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71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8号(万商城)。
法定代表人:蒋鹏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8号9栋1单元3楼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佳,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
被执行人: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2路2号驿鑫·乡卿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恒。
被执行人: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丰路二段4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世华。
被执行人: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二路2号1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邹正良。
被执行人:罗恒,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南街1号4栋1单元22楼4号。
被执行人:雷素梅,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南街1号4栋1单元22楼4号。
被执行人:罗泽民,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建设中路76号4幢1单元6楼12号。
被执行人:肖俊红,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瑞大道188号10栋3单元21号。
被执行人:罗友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308号44栋。
被执行人:谌燕霞,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308号44栋。
被执行人:蒋代兵,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88号8栋3单元1号。
被执行人:罗丹,女,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1栋1单元601号。
被执行人:罗岚,女,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308号44栋。
被执行人:四川科虹鑫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2号1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罗恒。
被执行人: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街道办事处相如大道南四街。
法定代表人:吴诗民。
被执行人:华中铭峰(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7号楼116。
法定代表人:吴诗民。
被执行人: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河舒镇桃花村。
法定代表人:罗碧珍。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南街1号4栋1单元4号。
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城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泽明。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罗恒、雷素梅、罗泽民、肖俊红、罗友伟、谌燕霞、蒋代兵、罗丹、罗岚、四川科虹鑫融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中铭峰(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重庆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豪置业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8号1、2幢房产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2月12日举行了听证,友豪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友豪置业公司称,本院查封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8号1、2幢房产总价值已经远远超出执行标的,属于超标的查封。请求:解除对超的查封的、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8号1、2幢共计84套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7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川71执588号,并于2021年12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友豪置业公司位于万州区科龙路88号1、2幢部分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另查明,2021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友豪置业公司、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解除对友豪置业公司所有位于万州区科龙路88号2幢部分房产的查封。
在本案异议审查中,异议人友豪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对查封的万州区科龙路88号1幢1-商铺A号房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超标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友豪置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15条第三款“一方当事人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期间不停止查封”的规定,委托评估公司对本院查封的友豪置业公司所有位于万州区科龙路88号1幢1-商铺A商业用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0905.55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案中,依据评估结果,本院查封的财产已经超过执行标的的价值。友豪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除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8号1幢1-商铺A商业服务用房以外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甯一
审 判 员 凡维佳
审 判 员 李文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奇
书 记 员 李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