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2625号
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
负责人:全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泰路**四川投资大厦****、19-21曾
负责人:张恺,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v>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
被执行人: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2路**驿鑫·乡卿城**楼v>
法定代表人:罗恒。
被执行人: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二路********v>
法定代表人:罗丹。
被执行人:罗恒,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雷素梅,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被执行人:谌燕霞,女,1975年6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罗泽民,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肖俊红,女,1972年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对本院于2021年8月26作出的(2021)川01执1099号公告中腾退房地产中的西充县晋城街道体育场街14、16、18号商铺(以下称争议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称,其于本院查封前与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争议房屋六年,交纳房租并装修使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请求停止对争议房屋的腾退措施。
本院查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约为8866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川01执1099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的4处房屋(详见附件),其中西充县晋城镇金龙路20号1至3层房屋【(地址变更为西充县(仅双号),总层数三层,建筑面积3625.06平方米,套内面积3272.52平方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9年2月20日设立抵押权,终止日期2022年2月17日】,争议房屋在其内;8月26日,本院作出(2021)川01执1099号公告:责令上述查封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公告后自行迁出该房屋、退出该土地,拒不迁出、退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迁出、退出。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2020年9月30日,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将争议房屋租赁给该支公司使用,实测建筑面积227.53平方米,房屋用途商业用房,房屋类型为商铺,租期约六年,年租金70989元。该支公司已支付2021年租金,该支公司未提交装修资料。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公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的争议房屋的租赁合同签约时间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间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争议房屋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该支公司的排除对争议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争
审判员 何云鹏
审判员 周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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