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2624号
案外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1号春风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全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曾。
负责人:张恺。
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
被执行人: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2路2号驿鑫·乡卿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恒。
被执行人: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二路2号1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罗丹。
被执行人:罗恒,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罗友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谌燕霞,女,1975年6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罗泽民,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肖俊红,女,1972年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在本院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罗恒、***、罗友伟、谌燕霞、罗泽民、肖俊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充支公司)对本院执行位于南充市西充县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南充支公司以本院处置的房屋并非南充市西充县房屋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南充支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明静
审判员  杨桓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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