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周仕云之妻。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周仕云之子。
申请执行人:张成珍,女,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周仕云之母。
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71442821XK。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成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5,904元。经执行未实现债权,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但有抵押暂无法处置。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 林
审 判 员  高树林
审 判 员  魏茏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文斌
书 记 员  姚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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