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1335号
原告: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之路8号(东湖御景)11幢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9340139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曈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滨海工业区古槐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00009EQ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市蕉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14904015270。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第三人**市蕉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信联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信联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由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