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346号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协筑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