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728号
原告:靖安县某综合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企业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企业工作人员。
原告靖安县某综合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靖安县某综合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安县某综合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靖安县九岭综合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