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4417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227686XF。
负责人:李本峰,任本行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菊,女,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系银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被告***之夫。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李忠宇,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张丽,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系被告李忠宇之妻。
被告:王翠香,女,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陶瓷市场,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59342433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602455618。
法定代表人:李忠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李忠宇、张丽、王翠香、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李忠宇、张丽、王翠香、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以原告银行全部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忠宇、张丽、王翠香、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琳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