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4417号之二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08227686XF。
负责人:李本峰,任分行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菊,女,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开建,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杨冲,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杨冲,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谦,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忠宇,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瑞体,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丽,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瑞体,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翠香,女,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冲,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陶瓷市场,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593424334Y。
法定代表人:王翠香。
委托代理人:杨冲,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602455618。
法定代表人:李忠宇。
委托代理人:张瑞体,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李忠宇、张丽、王翠香、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豫1302民初441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忠宇、张丽、王翠香、南阳市万昌建材有限公司、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名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二个、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一个、张丽名下平顶山银行账户三个、李忠宇名下中国银行、平顶山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民生银行账户五个,依法查封了***名下房产二套、**名下房产一处、张丽名下房产一处。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21年1月29日以该笔贷款本金已归还10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中对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下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琳瑜
审判员 丁心然
审判员 郑少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