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执恢480号
申请人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192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关于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民终4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须偿还申请人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12451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和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悬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臧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