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执859号
申请人南阳市丽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祖军。
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
南阳市丽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02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阳市丽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为零星存款,不能够足额支付案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车辆价值不大,不要求查封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等登记信息。
三、在南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标的373748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73748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丽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进春
执行员 任远征
执行员 孟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