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2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霍振峰,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6311468XK。
法定代表人:李戍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易名蓝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紫金街道伏牛路原二北环开发区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3XHG7Q6K。
法定代表人:牛勇厚,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戍强,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杨四方,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易名蓝天装饰有限公司、李戍强、杨四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戍强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处(不动产权证号为20××46),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查封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首封系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2民初3567号案件,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首封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函,暂未收到回复。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首封权利人系他人,但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依法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函,因案涉房产处置权暂不明确,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303执235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旭
代理审判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孟令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