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3567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李本峰,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石中红,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李书山,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河南鑫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卧龙服装城1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772B6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6311468X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石中红、李书山、***、河南鑫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石中红、李书山、***、河南鑫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以银行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以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石中红、李书山、***、河南鑫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林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