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2民初3842号
原告南阳市蓝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天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蓝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和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和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南阳市蓝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被告***和南阳市易名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00元。
审判长曹青
审判员沈宗善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兰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