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霖坤建设有限公司

镇康县岩林砂石有限公司与某某坤建设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某某坤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24财保4号 申请人:镇康县岩林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南梳坝村委会岩子脚组***自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6PJ6CM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5201810043663。 委托代理人:**,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5202210482805。 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玉石街12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BXLCE628。 负责人:***。 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德党凤凰商贸城保障房1-110商铺、1-111商铺、1-11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MA6NBR6L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镇康县岩林砂石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8200********,开户行: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400********,开户行: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村支行,在两个公司的账户内存款在712787.42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镇康县岩林砂石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712787.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康县岩林砂石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镇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8200********,开户行: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4400********,开户行: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村支行,两个银行账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712787.4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048元,由申请人镇康县岩林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