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3号
申请人:江苏***辉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D8C92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首凤湾路**。
法定代表人:呙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3993123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辉铝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辉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苏***辉铝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辉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