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5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25号29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楼益全,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姣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
书记员 王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