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硕茂建设有限公司

***与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5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25号29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楼益全,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姣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 书记员  王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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